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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81976********,瑶族,小学文化,**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镇**村**坪**组,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韶关市公安局武江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害人潘某某和宁某甲、宁某乙、黄某某、曹某某共同受雇于冯某某。2020年4月11日14时许,李某某驾驶无号牌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车辆识别号为:LZSHCKZS6********,发动机号码:8J40****,座椅数1位)搭载潘某某和宁某甲、宁某乙、黄某某、曹某某前往工地。潘某某坐在三轮摩托车驾驶位旁的工具箱上,宁某甲、宁某乙、黄某某、曹某某坐在三轮摩托车后面的车斗上,当李某某驾车沿韶关市武江区移山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潘某某从三轮摩托车上摔倒在地,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4月12日9时25分许,冯某某在事故现场打电话报警,李某某也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法正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73号)鉴定:潘某某符合机械外力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0203120200000027号)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某不担事故责任。

2020年4月16日,冯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潘某某家属达成协议,由冯某某赔付539000元给潘某某家属。潘某某家属表示对李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本案的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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