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20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宜春市丰城市**镇**村**组**号; 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上午,在宜春市袁州区袁山西路经营**文具店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廖某某与隔壁**文具店老板涂某某因一本名为“名师测控”的书籍是否有经营权的问题引发矛盾。之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廖某某对涂某某进行殴打。**文具店店员即被害人晏某某上前阻拦时被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用拳头打伤右眼。经鉴定,被害人晏某某右下泪小管损伤伴溢泪与本次外伤有关,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面部被人打伤导致右眼内眦至右眼下睑下方一长2.5cm创口,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事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赔偿被害人晏某某5.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袁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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