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619***********,汉族,初中,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白云乡白大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在未取得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朱某某(已判决)雇佣李某某、藏X尊将顺平县白云乡阳辛庄村南公路东边22颗杨树采伐,经河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被滥伐的林木蓄积共计12.4554立方米。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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