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第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6199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左云县**乡**村,住山西省左云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被左云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3日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左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左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左云县张家场乡**村委会的大门翻进去,后将村委会的大门踢开,进入到被害人郭某某养猫的屋子,将被害人郭某某所养的价值16000元的4只猫(英国短毛猫2只,美国短毛猫2只)盗走,第二天又归还给被害人。在侦查机关传唤时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其被发现盗窃后主动将猫归还,取得被害人谅解。在被传唤时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同自首。犯罪嫌疑人尚年轻,因为喜爱而一时兴起实施了盗窃,其以前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小。被不起诉人刚找到工作,人生路才开始,虽然猫的价值较大,但未造成损失,不能因为一次犯错而将其判刑,毁其一生,也未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左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左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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