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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251号

被不起诉人李陈刚,男,1975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750205771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收废品,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椿树镇祝墩村库塘组。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陈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陈刚在待拆迁的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大石盖村陆家的非凡包装厂内,盗得被害人徐伟花的塑料大夹子5460个、塑料小夹子5242个、废塑料220公斤。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5981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以上事实,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清点记录、称重记录,发还清单;案发经过;被害人徐伟花的陈述;被告人李陈刚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检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李陈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赃物已追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陈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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