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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等二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宿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住新疆温宿县****,于2020年11月10日被温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5日由温宿县公安局决定依法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42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新疆温宿县****,于2020年11月6日被温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7日由温宿县公安局决定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温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曾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11月14日,被害人阿某某等7人在阿克苏曾曾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从事拉枝、撕袋、摘香梨、摘苹果等工作,2019年11月14日,该合作社法人和负责人李某某、曾某某(两人系夫妻)拒不支付上述人员工资,经核实,拖欠阿某某人工工资6445元、阿某某人工工资5285元、阿某某人工工资1913元、哈某某人工工资1002元、居某某人工工资5699元、吾某某人工工资5473元、伊某某人工工资4506元。2020年3月10日,经温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李某某、曾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经公安机关查询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账户,其账户内的钱款能够支付人工工资,但两人仍然不予支付,拖欠工资达3个月以上,经核算拖欠人工工资共计30323元。破案后,两人已将上述7名被害人的人工工资进行了发放。

本院认为某某、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将农民工的工资进行支付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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