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20〕28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42********,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街道**路**组**号,现住合肥市蜀山区**广场小区**栋**室,无业人员。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42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42********,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街道**路**组**号,现住合肥市蜀山区**广场小区**栋**室,无业人员。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合肥市蜀山区**城市广场小区内发现路边的一辆三轮车上放着一个塑料袋,就上前去查看,发现塑料袋里有两部手机(VIVO牌手机、OPPO牌手机各一部)和一件破旧的衣服。于是杜某某告诉其妻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三轮车上的塑料袋里有两部手机和一件破旧衣服。杜某某让李某某将财物偷走,其本人独自在一旁望风。李某某遂上前将塑料袋及袋内财物一同盗走,后两人离开现场。
2020年6月4日经合肥市蜀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本案涉案被盗VIVO牌Z5i(128GB)型手机一部价值1387元、被盗OPPO牌A91(128GB)型手机一部价值1221元,合计价值为2608元人民币。案发前,上述被盗两部手机已归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杜某某、李某某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杜某某、李某某(二人系夫妻)均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前已退还盗窃手机,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且二人均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年迈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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