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4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7年2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021997********,汉族,本科文化,山西省晋城市人,住山西省晋城市**区**小区**栋**室(户籍地为晋城市城区**镇**公司*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李某某虚构了其能够找到学校官网的漏洞、修改学校教务系统的考试成绩,通过后台截图骗取了被害人吴某某的信任,吴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通过微信、支付宝分3次1800元、1200元、1000元向李某某转账,合计4000元。李某某在收到被害人吴某某的转账后,未帮助其修改任何分数,并在当晚将其QQ拉黑。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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