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九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街**村**社,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4月份,在九台区**街道办事处征收**村**组丁某某家土地过程中,与丈夫历某某共同虚构其中21.85平方米土地为二人所有,并在征地确认表、土地征用协议、永久性征地协议登记计算附表等文书上签字确认,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1664.93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返还了九台区九台街道办事处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1664.9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积极返还被害单位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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