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6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东平县**商行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街**号**号**号楼,现住东平县**街农商行家属院。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8年12月13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26日),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2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3年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新城信用社任客户经理期间,在对林某某、李某乙、张某某和李某丙发放贷款时,未对林某某、李某乙、张某某和李某丙的贷款用途、偿还能力、信用等级以及担保人的经济偿还能力、信用等级等进行严格审查、考察,在林某某、李某乙、张某某和李某丙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便向林某某违法发放贷款10万元,向李某乙违法发放贷款28万元,向张某某违法发放贷款50万元,李某丙违法发放贷款60万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动归还60万元,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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