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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621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村委**。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3时50分左右,李**伙同郭刚在泌阳县付庄乡观音台大桥下游公共河道内,用自制的电器设备捕捞三只小鲫鱼,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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