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路**院,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2日05时00分至07时0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安阳市龙安区善应镇小南海水库禁渔期期间,用渔网在小南海水库张二庄村河段非法捕鱼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善应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其捕获的鱼为鲫鱼和白条鱼,经称量共2.4公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其他严重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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