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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咸丰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73********,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户籍所在地咸丰县**镇**村**组**号,现住咸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咸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咸丰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咸丰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2020年7月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防止野生动物啃食庄稼,在咸丰县城购买钢绳一根后,至唐某乙(另案处理)家加工成长1.95米的9根钢绳套后,让唐某乙在位于唐某甲**村小地名“**坪”的红薯地四周山林内安装铁夹、钢绳套。同年10月左右,唐某乙利用李某某提供的钢绳套及其本人原有的铁夹,在李某某位于“牧场坪”的红薯地周围荒山内安装钢绳套6根,铁夹1个。因被公安机关发现,上述狩猎装置尚未捕获到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咸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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