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姚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5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镇**村委**屯**组**号。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姚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在姚安县***镇**村委**村口***公路边养蜂场,为防止蜜蜂被蜂鸟类啄食以及防止民间认为的不吉祥物猫头鹰光顾,被不起诉人就在其养蜂场内设置粘网进行阻拦。2020年1月21日晚及1月27日晚,两只疑似猫头鹰的野生动物被粘网粘住,被不起诉人李某当即取下猫头鹰进行拍照、录像后将其放飞。2020年2月4日李某被姚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猎捕的疑似猫头鹰为领角鸮,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3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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