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40年7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7日6时许,在蒙城县**镇**社区**街南约一百米处水泥路东侧,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胡某某因争摊位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李某某将胡某某推搡倒地,致胡某某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经鉴定,胡某某的伤情系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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