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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二部刑不诉〔2020〕78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4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嘉兴**服饰,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小区***号(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F*****的小型轿车沿桐乡市**街道**大道由北往南行驶,途经**大道与**路路口处时停车睡觉,由匿名群众发现并报警。桐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发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身上有酒气,遂依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4mg/100ml。民警遂依法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至桐乡市**医院对其提取血液样本封存后送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第一、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相对较低,无从重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二、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第三、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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