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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8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家住上高**街道******室,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上高县**集镇开设**牙科诊所,非法从事医牙、洗牙、装牙等口腔诊疗活动,期间因非法行医被上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两次。但李某某并未吸取教训,为了争取更多客源,2018年4月,李某某又将诊所搬至上高县**集镇,继续从事非法牙科诊疗直至案发。

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侦查机关现场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初犯,且非法行医期间未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实际损害。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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