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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1〕4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东辽县******组,住东辽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16时许,李某某驾驶吉F8****号小型轿车,在东辽县安石镇朝阳村六组道路行驶时,将同车道前方推独轮手推车的行人程某甲撞倒,造成程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果,经依法认定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潘某某及程某。乙的证言、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初犯、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得到其谅解、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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