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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71969********,满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义县**小学**,户籍所在地义县**镇**村**号,现住义县宜州**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0日被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辽G****1号小型轿车沿通武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502公里义县九道岭镇复兴堡村路段时,与道路南侧公路下的行人许某某相撞,造成许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被带到公安机关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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