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31969********,汉族,大专文化,马龙区****小学教师,非××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住**屯街道**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李某甲某甲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并撕扯打斗,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李某甲摔倒在地,致使李某甲头颈部及胸部受伤,左侧第8、9、10肋骨骨折。经鉴定,李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在调查过程中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同时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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