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家住余干县**乡**村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3日被经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7月14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下午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其父亲李某兴、弟弟李某长三人到自己家的旁边挖化粪池,与吴某江就土地使用问题发生纠纷,两家人互相殴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李某某用拳头击打到吴某江的鼻子,当时吴某江鼻子就流血。报警之后,吴某江去医院进行了检查,左脸眉骨附近有出血,鼻梁骨折,有轻微脑震荡,2020年2月11日,经余干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13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5万元,吴某江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谅解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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