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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7时35分许,在余干县**镇**村内路段,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赣******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左边轮胎碰撞到被害人李某乙,造成李某乙经过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余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乙不负本起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余干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乙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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