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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8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南涧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村委会****号,住南涧县****花园****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本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南涧县**镇**商贸城自家经营的“****”店门口,因占道停车的问题与相邻铺面“*****店”的易某某发生口角。易某某先用拳头打了李某某面部一拳,尔后李某某捡起地上一个用于架设钢窗的保护膜砸易某某面部,并用右拳连续击打易某某的左侧脸颊及左侧后颈部,致使易某某当场倒地。经南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易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向被害人易某某赔偿损失10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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