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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辽宁省辽阳市人,身份证号码211002********471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区**街9**号**单元**室,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委**组。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06月21日被辽宁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11月13日22时许,醉酒后驾驶辽KA***9号黑色某某型越野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四平市铁东区某某桥洞附近时,被四平市公安局巡逻支队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器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61mg/100ml,后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37.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4.血样提取登记表;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6.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7.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8.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9.现场查获照片;10.现场检测报告书;11.人员指纹卡;12.指定管辖决定书;13.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14.辽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5.鉴定委托书;16.房产证复印件;17.工作证明;18.身份证复印件等;

(四)鉴定意见: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五)电子数据:讯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单位证明其为单位项目经理,是四平项目的负责人,对四平项目作用较大,要求对其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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