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5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商丘市睢阳区**乡**村**庄自家院内非法种植罂粟890株,于2020年3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查获并铲除,从中随即抽取50株植物幼苗样本经鉴定全部为罂粟。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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