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住**镇**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2时10分,李某某驾驶牌号黑F****6的小型普通客车沿202国道由东向西行至沈海高速公路三十里堡站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73mg/100ml.
案发后,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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