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小区**号,打工。2017年2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9年9月28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号***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期间,负责给客户以高回报、零风险的名义介绍该公司理财内容,并非法吸收两名客户共计投资1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2.97万元。其中梁某某投资7万元,已收到返利1.79万元,实际损失5.21万元;宋某某投资9万元,已收到返利1.24万元,实际损失7.76万元。2019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投案自首,现已退赃2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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