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53********,汉族,大学本科,彰武县某某资源局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住辽宁省彰武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彰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1时10分许至16时40分之间,在辽宁省彰武县**镇**村**号杨某某家,李某某伙同张某某以能找人帮忙将被刑事拘留的嫌疑人孟某某、孟某某、孟某某、孟某某释放为由,骗取吴某某(孟某某妻子)现金8000元、骗取史某某(孟某某妻子)现金8000元、骗取孟某某(孟某某哥哥)现金9000元、骗取杨某某(孟某某妻子)现金8000元,共计骗取33000元人民币。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张某某案发后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李某某、张某某为初犯,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彰武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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