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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原**公司股东,从事公司销售事务,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因赌博,先后三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7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及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公司在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德化县浔中镇仙境村“岑山”等山场林地63.5669亩、耕地10.96亩,进行矿场建设、采矿作业及加工生产。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案发后**公司办理了部分用地审批手续。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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