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干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镇**村**村**村**号,住江西省南昌市**栋**室,系江西省**科技有限公司新建试验检测基地生产用房招标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吉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青云谱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9日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8日报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商情,2020年8月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审理由新干县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此案,2020年8月12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复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此案由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8月14日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江西省**有限公司新建试验检测基地生产用房招标项目对外实行公开招标。该项目共有55家公司参与投标,投标保证金40万元。为提高中标率,同年2月24日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向江某某、凌某、肖某某、徐某、周某等中间人分别转了六份投标保证金至新余市**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江西**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挂靠、合作的方式与6家建筑公司捆绑在一起,以多个投标人名义参与该项目投标,李某某支付每家建筑公司不等的费用,上述6家建筑公司持李某某提供的工程预算报价(商务标书)参与**新建试验检测基地工程项目的投标。该项目最终被李某某邀请的新余市**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20506813元。中标后,李某某成为该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拿出中标价的2%管理费即41万元,作为中标公司的分红。2020年4月29日,李某某主动到吉安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22日吉安市公安局暂收李某某等人扣押款6240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缴纳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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