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务农,家住上高县**镇**村**号。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上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1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下上高县徐家渡镇白土村黄某甲、黄某乙等人所属的“犁头埚”山场上的林木。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民工上山采伐杉树。经鉴定,滥伐林木为蓄积29.25立方米。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自首到案,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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