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公诉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63****,汉族,大专文化,系棋盘山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19号1-5-3。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辽***号黑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大街玉屏路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2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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