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对李某某依法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23时左右,在澄城县万泉街八路西“嗨辣嗨吃”串串店内,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已起诉)、张某乙(已起诉)、樊某甲(已治安处罚)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姬某某在吃饭期间因喝酒问题发生口角,张某甲、张某乙、樊某甲对姬某某进行了殴打。被害人姬某某离开现场后,樊某甲电话叫其哥哥犯罪嫌疑人樊某乙(已起诉)前来帮忙。被害人姬某某无故被人殴打,心生怨气,从家中拿来一把断剑回到万泉街八路,用剑指向樊某乙等人。犯罪嫌疑人樊某乙从“嗨辣嗨吃”串串店拿出一把椅子砸向被害人姬某某,并对姬某某拳打脚踢。随后犯罪嫌疑人樊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四人轮番在被害人姬某某身上乱踏。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被害人胯部踢了两脚,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在被害人姬某某肚子踏了两下,李某某拦住张某乙阻止其继续打人,张某乙转身又在被害人姬某某身上乱踏,在头上踢了一脚。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用椅子在姬某某腿部砸了两下,犯罪嫌疑人樊某乙捡起掉落的断剑,在姬某某上身乱砍,致姬某某唇部贯穿伤。经澄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姬某某唇部贯穿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从犯、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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