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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11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95*****,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社旗县**********************。因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7月6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6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领着儿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唐河县*****村民仝某某(已判刑)处,由李某某和仝某某签订“双方自愿协议”以11.8万元价格收买被拐卖的柬埔寨女子SORN*****作为李某某的妻子。该女子2019年10月份自行离开,目前下落不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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