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邱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210903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街**,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8时许,被害人赵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其妻子刘某某共同在罗某某家中吃饭,吃饭过程中,李某某与赵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发生厮打,厮打中李某某用玻璃碎片将赵某某的头、面部和颈部扎伤。2020年4月14日经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某赔偿赵某某五万元,赵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