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61********,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街**号**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阜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9月6日、9月9日到**烤羊腿饭店、**小区售楼处、**手机店、**兽药店处用自带剪刀将空调外挂线剪断卖掉,卖得的钱用于日常消费。阜蒙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空调外挂线认定,4个外挂机铜管合计价值96元。被不起诉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事实,认罪认罚。被不起诉李某某的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所犯事实、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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