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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2196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乡**村**号**号,临清市**纺织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址**。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12月19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乡**村**号,临清市**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注册成立了临清市**纺织品有限公司,2019年6月,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临清市**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青岛**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249105元,税额合计103137.13元,全部认证抵扣。

2017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注册成立了临清市**棉业有限公司,2019年3月,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以临清市**棉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青岛***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1619658元,税额合计147241.61元,全部认证抵扣。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主动到高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主动到高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32392元,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已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93917.7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补缴税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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