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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村**组**号,现暂住龙岩市新罗区**街道**村拆迁工地。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0时许,李某乙携带铁锤和切割机到龙岩市新罗区**街道**村拆迁工地实施盗窃。李某乙正在用切割机拆卸窗户上的铝合金时,被在工地值班巡查的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发现,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敲打李某乙制止盗窃,在双方发生争执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将李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乙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双方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情节轻微,且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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