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卫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1********5043,汉族,大专文化,籍贯河南省巩义市,无业,住郑州市**区**府邸**号楼****。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4日,河南**铝业有限公司向河南**电气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同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作为河南**铝业有限公司担保人向河南**电气有限公司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对河南**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后截止2014年1月25日,河南**铝业有限公司陆续向河南**电气有限公司还款5977205.46元后,下欠4022794.54元不再向河南**电气有限公司还款。2016年和2017年,河南**电气有限公司针对河南**铝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分别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3月13日、2017年7月30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决李某甲对河南**铝业有限公司偿还河南**电气有限公司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于2016年9月27日、2017年12月26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分别向李某甲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后李某甲拒不还款。经查询李某甲的银行交易明细,自2016年9月27日至2020年6月,李某甲通过本人的中国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其本人、儿子沈某甲、丈夫沈某的保单账号转移资产共154777.43元。2020年9月28日李某甲丈夫沈某及家人代李某甲偿还河南**电气有限公司欠款50万元,2020年9月21日河南**电气有限公司与李某甲之弟李某乙达成债权(巩义市住房一套价值60万元)转让协议,2020年9月27日河南**电气有限公司与李某甲、李某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所欠款中的100万元,由李某乙代李某甲偿还,并由李某乙出具担保函,从签和解协议之日起每月偿还3万,3年内还完。2020年9月28日河南**电气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不再追究李某甲的不可撤销连带担保责任,免除李某甲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认罚,偿还债权方债务,得到债权方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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