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住古丈县**镇**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古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11月21日、11月23日、11月24日凌晨,同案犯李某乙(已起诉)邀约其被不起诉人李某甲4次到古丈县古阳镇南山村中铁十八局张吉怀铁路项目一分部二工区施工大桥下将该局放置在路边的废铁盗走2097斤,之后,李某乙驾驶其湘******面包车将盗得的废铁运至古丈县**下面的“**收购站”卖给李某丙,共获赃款1590元。李某乙将所得赃款分给李某甲700元。经鉴定,被盗废铁价值2097元。
2020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向中铁十八局张吉怀铁路项目经理部一分部赔偿损失,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丈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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