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住古冶区**庄**乡**村**排**号。因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6年12月被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4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琼泉,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同案犯罪嫌疑人金某某、蒋某某、贺某某、王某某(均已另案起诉)、张某乙、李某乙、张某甲、候某某(均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0年8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7月以来,同案犯罪嫌疑人北京**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某某、副总裁蒋某某、贺某某、运营部总经理王某某共谋商定,以公司名义,以对外预售电梯为名,要求参加者至少出资2万元预定一台盛世电梯编号以获得加入及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按预定金额或下线会员累计预定金额,将会员分成“会员”、“业务组长”(预定或下线累计预定盛世电梯30万元)、“高级业务组长”(2名直接下线会员达到业务组长)、“业务主任”(2名直接下线会员达到高级业务组长)、“高级业务主任”(2名直接下线达到业务主任)、“经理”(2名直接下线达到高级业务主任)等层级,会员推荐下线预定一台盛世电梯可获得10%的直接推荐奖励,业务组长至经理级还可获得其下线推荐的会员预定款的4%的间接推荐奖励;对会员级别规定了“可超越性”——下线会员与其上线平级时,则上线不能从该下线获得间接推荐奖励,以激励参加者发展下线会员;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盛世电梯客户微信群、召开招商会并由王某某、李某甲等现场宣讲等方式,进行盛世电梯永不坠落、公司具有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资质、在全球5大洲20多个国家建立了销售服务网络、在国内设立了156个市场及服务机构等不实宣传,吸引人员参加,骗取财物;通过公司账户个人账户接收会员资金;通过独立管理、核算的运营部具体实施,其中40%归北京**电梯公司支配、60%归运营部支配。截止案发,北京**电梯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发展25层6000余名会员。其中查明发展了本市武冈市的李某丙、曹某甲、曹某乙、新邵县的张某丙、邵东县的刘某某等为会员;吸纳资金1.96亿余元。李某甲发展了黄某某、张某丁的人参与并获取提成1.4万余元。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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