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安图县,现住吉林省安图县**镇**村**屯,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6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安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多次在其负责看管的其父亲李某乙承包的安图县**镇**村个人林129林班21小班内,擅自砍伐柞树339株,榆树6株,合计滥伐立木蓄积12.3673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被动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扣押油锯一台已退回安图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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