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永修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19800元的价格从韩某某处购买位于永修县**镇**村**山场的树木,2020年4月19日,李某甲委托他人向永修县林业局办理了上述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20年5月至6月,李某甲未按《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范围,擅自请人超面积采伐了**山场的树木,并将所采伐的木材销售。2020年9月27日,经永修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李某甲在**山场南超设计范围采伐面积23.1亩,采伐树木蓄积44.445立方米,出材量30.46;在**山场北超设计范围采伐面积6.1亩,采伐树木蓄积16.755立方米,出材量11.729立方米;共计采伐树木蓄积61.2立方米,出材量42.189立方米。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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