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末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且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262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且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且末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且末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驾驶陕FQ****号小型轿车,沿国道31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921公里加680米处超速行驶,因操作不当下路基自翻,造成轿车乘坐人冯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此事故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超速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不起诉人李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可以从宽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院决定对李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且末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且末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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