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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9********,汉族,高中文化,待业,非××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南宁街道**路**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某、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赵某与刘某在马龙区*****风景区因乘坐观光小火车的事发生口角并互殴,互殴致使刘某头面部受伤,及左侧8、9、10三根肋骨骨折。经鉴定,刘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要求不追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并放弃民事赔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因被害人要求不追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并放弃民事赔偿,且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备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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