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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91988********,汉族,本科文化,山西**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单元**(户籍所在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单元**)。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21时53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晋A****8号白色海马牌小型轿车,沿太原市**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太原市尖草坪区**西街**路往东**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9.2mg/100ml。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的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83.92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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