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XXXXXXXX581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XX办事处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3日泌阳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虚假诉讼罪提请批准逮捕,2020年1月20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公安机关二次提请批准逮捕,2020年9月22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一、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2017年-2019年7月间,犯罪嫌疑人张某生(化名张某东,已判刑、张某1夫妻(化名张某2,已判刑)二人在泌阳县XX办事处XX庄一出租房五楼租房,开“XX”公司,并张贴小广告及在微信群等互联网平台上发布贷款广告。张某生让其妻子张某1管理财务,先后拉拢张某志(已判刑)、杨某利(已判刑)、李某1(已判刑)、万某阁(已判刑)、戚某明(已判刑)、郜某威(已判刑)等人加入该公司。以每万元收取“砍头息”3000元或3500元发放贷款,期限一个月,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上利息为每万元月息2分,实际为每万元月息3000元-3500元,或者让借款人虚打高一倍借条。为规避风险,犯罪嫌疑人张某生等人制造转账流水,让借款人“砍头息”付给公司其他人。
借款人还不上款后,张某生等人采用电话、微信滋扰,上门、到单位等软暴力手段催收,或让借款人继续打借条,以借条还利息,垒高债务。为威逼还款,发展到到借款人居住地张贴“小字报”、喷漆等。对采用上述软暴力催收不能达到目的的,委托犯罪嫌疑人李某提起民事诉讼,用借款人签署的借条,添加出借人后起诉,利用法律手段获取其非法利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经查证,张某生等人犯罪集团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共对12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李某明知张某生等人犯罪集团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为该犯罪集团服务。李某在和张某生微信聊天中,给张某生发送借条模板,帮助张某生如何让借款人打借条,并在2018年5月11日微信聊天中给张某生出主意“出借人信息可以不写到时候以谁的名义都可以。”
经依法侦查查明:
1、2017年9月24日,吕某壶到张某生处借款,张某生让吕某立签下借款2万元,期限一个月,月息二分借条后,支付宝转2万元,并让吕某立扫码当月利息5000元给张某1。2017年9月27日,马某怀经李某2介绍到张某生处借款,孟某攀为担保人。张某生、张某1等人在某某金融公司,张某生让马某怀签下借款1万元,月息二分,期限一个月借条一张,张某生微信转马某怀8000元。2017年11月5日,张某生到XX律师事务所找到律师李某咨询起诉一事,二人加为微信好友。2017年11月7日,张某生微信转李某3150元用来起诉吕某立、马某怀。11月12日,吕某立家人还给张某生26000元,张某生将借条划花写上借款已还清。次日,李某申请撤诉,11月15日,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因马某怀无钱还,2017年12月12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马某怀需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2018年2月19日,张某生到马某怀家中要账,马某怀父亲还给张某生1万元。
2、2017年10月28日,杨某利、张某生共同出资2万元借款给王某厚,王某厚在花园办事处北杨庄“某某金融”公司签下借条,由张某武当担保人,期限二个月,月息二分。张某生就让王某厚再签一个借款6000元借条一张,两个月后还26000元。张某生支付宝转2万元转给王某厚,又把王某厚手机拿走将当月6000元利息扫码转给万某阁,并将聊天信息和转账信息删除。两个月到期后,张某生催王某厚还款,王某厚微信转给张某生1000元,张某生不收,让微信转给其助理万某阁。后因王某厚无力还款,张某生、杨某利、张某志等人上王某厚家催债,并与王某厚、张某武发生争吵,扬言不还钱,去法院起诉二人。2018年1月12日张某生、杨某利到律师事务所找律师李某,张某生转给李某2000元用来起诉王某厚。2月7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某作为代理人出庭,王某厚当庭陈述借款2万元,利息一天二百元,当天直接扣走6000元利息,后又打6000元借条一张,用两个月,2017年月12月1日支付利息1000元,并提交支付宝转账记录一份、和张某生微信聊天记录、转账给万某阁1000元微信截图(微信昵称“某某金融”)。李某和张某生微信沟通后,张某生仍不承认收到过6000元、1000元利息。2018年3月16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厚需偿还26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生让李某申请强制执行,王某厚家人向张某生还款22000元。
3、2018年2月10日,焦某智通过他人介绍找杨某利、张某生借款,在张某生的某某金融公司,焦某智签下l万元借条后,由王某担保,张某生支付宝转给焦某智1万元,随即让焦某智支付给其3000当月利息。2018年5月27日,8月27日,张某生两次委托李某以李某1名义向提起对焦某智、王某民事诉讼,法院两次立案受理后,因无法送达文书,李某以李某1名义出具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4、2018年2月13日,焦某智到张某生处借款15000元,由冯某担保,签下借条后,张某生支付给焦某智15000元,张某1用万某阁二维码让焦某智转4500元当月利息,焦某智拿到10500元。张某生联系不上焦某智,多次打冯某电话催款,冯某无奈下于2018年3月19日,向张某生微信转7500元,4月10日又转款1500元。2018年4月11日,张某生微信转李某2000元,委托李某以李某1名义起诉担保人冯某。2018年5月10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冯某称已向张某东还款9000元,其担保借款是张某东的钱,根本就不认识李某1。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冯某需偿还李某1本金15000元及利息,后冯某从家里拿钱18000元交给李某1律师李某。李某在明知张某东即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生,李某1和张某生等人之间有关联的情况下,仍提起虚假民事诉讼。
5、2017年11月16日,李某3在“某某金融”向张某生借款3万元,担保人程某宽,张某生、万某阁共同出资,张某生向李某3工商银行卡转款3万元,并让万某阁和李某3一起到银行,李某3取款8500元,交给万某阁作为当月利息。2018年1月18日因李某3无钱还,两个月后,张某生、万某阁、李某1三人到有意思餐厅找到李某3,让李某3签署一张借款2万元的借条,用于归还利息,过年后还款5万。2018年4月9日,张某生微信转李某2000元起诉李某3,要求还款5万元及支付律师费2000元。2018年7月26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3还款5万元及利息。2019年1月7日,申请执行,因无可执行财产,2019年4月6日,泌阳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
6、2017年11月2日,张某生出资7500元,张某志和杨某利出资7500元,借款给李某4。李某4到泌阳县花园办事处“某某金融”公司签下借款15000元、月息二分借条,贾某当担保人。张某生给李某4转账15000元,又让李某4将当月利息4000元扫码给张某志。借款到期后,李某4还不上,说续用一个月,2017年12月9日,李某4微信转张某13000元,几天后给张某生1000元现金。李某4共还款8000元。随后无力偿还,2018年2月21日,张某生称李某4已欠19000元,哄骗李某4签一个14000元的借条,以后还14000元,4月2日前还清。2018年4月12日,李某4微信转张某生1000元。因李某4仍无钱还,2018年5月2日,张某生微信转李某2000元起诉,并发送杨某利身份证给李某,以张某生、杨某利的名义,以李某4所打两个借条15000元、14000元,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4偿还15000元、14000元本金及利息。2019年1月11日,李某4、贾某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迫于压力,贾某家人拿出15000元还给张某生等人,李某4被司法拘留15日。
7、2017年间,杨某仁向张某生借款3万元,担保人为房某家,杨某仁拿到25000元,后因杨某仁失联。2018年5月17日,张某生微信转李某2000元起诉担保人房某家。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房某家需还款3万元及利息。因房某家无可执行财产,2018年12月28日,泌阳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
8、2017年9月9日,贾某虎让陈某当担保人到张某生处借款,张某生让贾某虎签下一张借款2万元,期限一个月,月息二分借条,支付宝转贾某虎2万元,并让贾某虎扫码给张某13500元当月利息。2017年10月9日,贾某虎、陈某到张某生处,张某生重新让贾某虎签下借款2万元借条,将之前借条撕毁,贾某虎支付宝转万某阁3500元利息。因贾某虎还不上钱,2018年7月26日,张某生微信转李某2000元起诉贾某虎、陈某,7月28日,李某以贾某虎借款2万元起诉,法院立案后,贾某虎家人给陈某17000远,陈某将钱还给张某生。
9、2017年9月19日,张某满向张某生借款2万元,郭某林为担保人。张某生支付宝转张某满2万元,随即让张某满支付宝转当月利息共6000元给张某1。2017年10月18日下午,张某满无钱还,在张某生催逼下,到张某生处,又签下一张借款6000元借条当还利息,签下借款2万元借条一张。张某生称如不按时归还,按三张借条起诉张某满。当日晚,张某满支付宝转账给万某阁6000元还利息。2017年11月9日,张某满微信转张某生500元,11月19日转2000元给张某生时,张某生不收让转给其助理张某1。张某满11月19日微信转张某12000元,11月23日转4000元,2018年1.11日转1450元,2018年2月5日转200元、9000元,2月6日转500元、2月7日转张某生300元,2月23日转张某生3000元,合计转款20950元。2018年1月,张某满还张某生现金1万元,其向张某生还款30950元。2018年10月8日,张某生微信转李某5000元并备注:郭某林和罗某的,让李某起诉张某满、郭某林及罗某。李某到泌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张某满收到法院传票找张某生愿意再还1万元解决,张某生不同意。泌阳县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9日开庭审理,审理时,张某满、郭某林称将钱还给张某3,并提供转账记录,张某生通过律师李柯传话其不认识张某3,承认已还款给自己微信的3800元,要求还款162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满和郭某林凑款16000元给张某生。
10、2018年3月30日,罗某经郭某林介绍向张某生借款6万。张某生、戚某明、郜某威、李某1、万某阁共同出资,张某生让罗某打借款1 2万借条,并复印罗某购房合同。戚某明支付宝转给罗某6万元,张某生扣下18000元利息,让郜某威手机扫码收钱,罗某即扫码付给郜某威18000元,罗某拿到42000元。2018年4月30日,罗某的借条到期,罗某向张某生微信转18000元,归还利息。2018年5月20日,罗某再次向张某生借款3万元,张某生、戚某明、李某1三人每人出资7000元,张某生让罗某打借款6万元借条一张,给罗某21000元现金。2018年6月14日,罗某微信还款2000元,6月17日微信还款4000元,6月22日微信还款7000元、3000元。至2018年7月9日,张某生称罗某已欠12.3万元。因罗某无钱还,张某生伙同张某1、戚某明、万某阁、李某1、郜某威、岳某等人商议,由张某生等人出资,假岳某名义借款给罗某,并让万某阁之妻王某1假冒岳某妹妹当为出借人。张某生、李某1、万某阁等人假意找到罗某,称找到利息低的贷款,让罗某借款归还张某生。张某生让罗某再借款20万元,以自己房子作为抵押向岳某借款。罗某同意后,张某生、戚某明、万某阁、李某1、郜某威等人凑款16万元。2018年7月11日中午,张某生带罗某到中洲国际商城找到岳某,岳某假意称看在张某生的面子上,愿意借款给罗某20万,但是需要和罗某签一个购房协议,并和罗某一起去看罗某在尚东第一城的期房。当日下午,张某生和李某联系后,戚某明、王某1、岳某和罗某到博涛律师事务所找李某,签下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上罗某将自己的一套期房50万卖给王某1,期限为两个月,并打收到现金50万收条一张。李某为罗某、王某1出具律师见证书,见证二人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当天,罗某实际拿到16万元,随即张某生从罗某处要走122500元,并将罗某借条撕毁。张某生按照出资额和戚某明、李某1、郜某威等人将钱分掉。罗某后因聚众斗殴被羁押在泌阳县看守所,在此期间,张某生多次电话、微信以岳某、王某1中间人身份向罗某家人催债,威胁要将房屋收回。2018年10月8日,张某生和戚某明、万某阁、李某1、郜某威等人准备起诉罗某,共同兑钱,张某生微信将律师费转给李某。张某生将王某1身份证拿走并让王某1签署委托书,2018年10月14日,李某以王某1名义到泌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罗某,要求收回罗某房屋,泌阳县人民法院受案后定于2018年11月8日开庭审理。罗某刑满释放后,经与张某生等人讨价还价,还款215000元,张某生让李某于2018年11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2018年11月13日,罗某父母在懿丰小区邮政储蓄银行向王某1汇款215000元,王某1将购房合同及罗某所打收条还给罗某。
11、2018年间,受害人王某杰因借刘某红高利贷无法还清,刘某红让王某杰向他人借款归还,刘某红遂联系张某生,让张某生等人放款给王某杰。张某生、万某阁、李某1、戚某明、郜某威五人凑款7万元。2018年7月9日,张某生等人到刘某红服装店内,张某生让王某杰打下借款10万元借条一张,并给王某杰拍照,给王某杰7万元。张某生等人离开后,刘某红将7万元拿走,称是王某杰还款。王某杰未得一分。一个月到期后,张某生向王某杰催债,王某杰需给张某生3万元利息,因超期一天,被张某生要走逾期费l千元。张某生、万某阁、李某1、戚某明、郜某威等人将钱分掉,逾期费几人挥霍。第二个月到期后,张某生、戚某明、万某阁开车,郜某威骑摩托车跟王某杰到朋友家借款,王某杰朋友答应借款:张某生、戚某明、万某阁、郜某威跟着王某杰到邮政银行取款,王某杰取款3万元交给张某生,因逾期两天,张某生向王某杰索要2000元逾期费。第三个月,王某杰在还半月利息15000元后,再无钱归还,张某生就电话、微信辱骂,恐吓王某杰。2018年1 1月14日,张某生、戚某明、李某1、万某阁、郜某威等人共同出资5000元,张某生微信转给李某,以戚某明名义起诉王某杰借款10万元不还。因借款较大,需要资金流水证明,张某生指使万某阁作证借给王某杰10万元中有5万元是戚某明所借。2018年12月3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万某阁作证,戚某明借给王某杰的10万元中有5万是借万某阁的。王某杰当庭陈述自己借款10万元,只拿到7万元,还过三回利息,戚某明通过李某传话不承认收到过还款及扣除当月利息。2018年12月4日晚,李某微信发送链接“告不赢的套路贷,法律讲究证据,骗子却拥有完美的证据链”给张某生,张某生心领神会,回复“不承认哥。”2018年12月17日,在法院询问戚某明时,戚某明按照张某生指使,否认只给王某杰7万元及还过利息,称不认识张某东。2018年12月18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杰需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2019年1月30日,张某生、郜某威等人发现王某杰,并电话告知法院执行人员,王某杰被带到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王某杰让其儿子李某4担保,先交来2万元,并于2019年3月8日前还完,戚某明撤回执行申请。
12、2018年6月17日-2018年11月2日,张某生、李某1、万某阁让受害人苏某良先后打借条三张,共11万元,苏某良实际拿到24000元,在张某生、李某1、万某阁催逼下,陆续向张某生还款60100元,但仍被张某生、万某阁、李某1等人上门及电话催债。2019年年初,张某生、万某阁、李某1商议起诉苏某良,并在借条上签上万某阁为出借人,张某生让律师李某以万某阁名义到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2019年3月18日,泌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庭审中律师李某引述万某阁等人虚构的借款事实。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苏某良需还款11万元及利息。2019年6月19日,李某以万某阁名义到泌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7月8日看,张某生被公安机关抓获,苏某良才未被强制执行。
二、经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分析
(一)起诉后撤诉案件共四起
起诉意见书第一起张某生起诉吕某立、曾某伟一案,借款时间为2017.9.24,借款金额2万元,起诉后双方私下调解,撤诉。
起诉意见书第三起李某1起诉焦某智、王某一案,借款时间2018.2.10,借款金额1万元。立案后因无法送达撤诉。
起诉意见书第八起张某生起诉贾某虎、陈某一案,借款时间为2017.10.10,借款金额2万元。开庭前因双方私下调解解决了,原告申请撤回了起诉。
起诉意见书第十起王某1起诉罗某确认合同效力一案,2018年10月14日立案起诉,因双方私下调解,2018年11月6日撤回起诉。
以上四起撤诉案件未经过法院开庭,开庭前双方私下协商解决,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参与出借过程、调解过程或被告知出借过程、调解结果。
起诉意见书第十起结合该案各涉案被告人、受害人供述及卷宗证据材料,无证据显示受害人事前告知李某签协议的真实情况,各涉案被告人供述相互矛盾,大部分系推断、猜测。受害人罗某2019年9月3日询问笔录提到:是在律师事务所楼下商量的签协议的事,没有当着律师的面协商具体事项、钱也是在律师事务所楼下给付。律师把协议打好他们三个人在办公室看,律师出去了。罗某本人没有告知律师签协议的真实情况。撤销协议律师没有参与。结合王某1、万某阁笔录:二人知道该事提供身份证并出具委托。李某在不明知情况下接受委托提起诉讼,不存在虚假之处。
(二)缺席判决的三起案件
起诉意见书第一起张某生起诉马某怀、孟祥攀一案,借款时间为2017.9.27,借款金额1万元,法院缺席判决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
起诉意见书第五起张某生起诉李某3、李某5、程某宽一案,借款时间为 2017.11.16日,借款金额3万元,2018.1.18日,借款金额2万元。因法院联系不上被告,法院公告送达后缺席判决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
起诉意见书第七起张某生起诉杨某仁、房某加一案,借款时间为2017.10.12,借款金额3万元,法院缺席判决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
以上三起案件,开庭时受害人未到庭应诉答辩,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参与出借过程或张某生等人将出借情况告知李某。判决后未参与执行过程,对执行结果不知情。
(三)被告出庭应诉答辩案件共五起
起诉意见书第二起张某生、杨某利起诉王某厚、张某武,借款时间为2017.10.28,借款金额为26000元。开庭时王某厚答辩:20000元约定利息一天200元,当天直接扣走了一个月的利息,后来说用两月,又出具6000元的借条。2017年12月1日支付1000元利息,律师费没啥说的。张某武答辩:没啥说的。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26000元及利息(已支付的1000元予以扣除)。被告未上诉,执行过程未参与。
本案卷宗开庭当日李某与张某生聊天记录,李某反复询问张某生6000元一事,张某生反复强调该6000元系以现金形式出借的借款。对归还1000元利息一事,李某结合证据予以认可。从聊天记录看出张某生在李某反复询问下未告知出借真实情况。
起诉意见书第四起李某1起诉焦某智、冯某,借款时间为2018.2.13,借款金额为15000元。开庭时冯某一人到庭应诉,其答辩称:借的是张某东的钱,当时签字时借条是空白的,借条上并没有李某1的名字。当时我只是在担保人处签了个字。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冯某未上诉,李某代收冯某归还借款18000元。
从该民事案件原告所提供借条明确显示出借人为李某1,对于借款数额开庭时受害人冯某不持异议,该案开庭笔录中无提及冯某归还张某东一个7500元、一个1500元一事。卷宗材料无证据证明李某明知出借人不是李某1。从本案卷宗受害人冯某提交的个人陈述来看,李某未隐瞒、捏造事实、未否认张某东和张某生不是一人。庭审后,冯某找到李某说自己分两次还张某东7500元和1500元,李某根据冯某叙述给冯某正确的法律解释意见:“让我起诉张某东还我的9000元钱,因为借条上写的是李某1的名字,和张某东无关”。结合2020年1月7日讯问笔录李某所作供述第七页显示:“冯某当时还钱的时候,她到法院审判法庭找到我,我当时和法官常某涛在一起。冯某说她转给张某东的有钱,我和法官都说了她还给李某1的钱可以起诉借款人追偿,她转给张某东的钱,如果属实,她认为不应该给张某东,她可以按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就该起案件来看,卷宗没有证据能显示李某起诉前和张某生、李某1有预谋,事后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生和李某1告知过李某事实真相,只在庭后,受害人冯某曾对法官和李某同时说还过张某东9000元,如果归还9000元确实属实,冯某可以起诉张某东返还。所以不能认定李某明知张某生和李某1有关联。
起诉意见书第六起原告张某生、杨某利起诉被告李某4、贾某,借款时间为 2017.11.2借款15000元;2018.2.21借款14000元,合计29000元。开庭时被告李某4未作答辩,被告贾某辩称:没什么可说的,但是15000元那笔借款实际上只给了11000元,当时扣掉了4000元利息。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29000元及利息。被告未上诉。该案受害人贾某虽辩称当时扣掉4000元利息,但开庭笔录并没有显示贾某提交扣除4000元的证据。起诉意见书中提到张某生哄骗李某4签14000的借条,开庭时受害人未陈述,也无人告知李某。
起诉意见书第九起张某生起诉郭某林、张某满,借款时间为 2017.10.18借款20000元。2018年10月19日开庭时张某满答辩:“借款都还给原告了,归还现金1万元,剩余的是微信转账,转账给原告2000元后被退回,张某生告诉我让转给他们公司的一个叫张某3的,一共支付了20450元。”2018年10月25日张某生在该民事案询问笔录陈述:“2017年11月19日张某满转账给的2000元不知道为啥退还了,可能是小孩子点错了。张某满没有给我现金,转账有五六千元左右,具体多少我记不住了。手机号为15939637361的张某3不认识,没有给张某满说过让他把借的钱转给这个张某3,我给他的20000元是我转账给张某满的,他开庭提供的微信转账给我的我认,可以从借款中扣除,我只要求归还借款本金16200元及利息,还有律师费”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6200元及利息。被告未上诉。
该民事案件开庭笔录显示李某法庭质证意见为:“经询问本案原告,原告说……”,2020年1月7日李某询问笔录供述:“开庭时,我给张某生打电话了,因为我不认识张某3,张某生电话里说他不认识张某3。……开庭之后,按照张某满提供的手机号搜索了一下,确实是张某生的微信号,说到转账凭证,我劝张某生,如果转账给你的钱(属实),你应当认可。张某生后来到法院做了一个笔录,他认不认我不知道”。结合张某生和李某聊天记录中张某生提到意图不承认转款一事,想注销本人微信号,李某没有回复并于张某生去法院询问前一晚发送受害人转账凭证让其仔细确认,可以推定李某劝说张某生实事求是去认可一事属实,最终张某生对确实收到部分予以认可。
关于开庭时李某是否认识或明知张某3(张某1)与张某生系夫妻关系问题。结合张某生民事案件询问笔录中张某生本人陈述不认识张某3,以及李某、张某生、张某1、戚某明、万某阁、王某1等人讯问笔录可以认定李某在本案开庭、判决时不认识张某1(张某3)、不知道和张某生的关系。
结合卷宗证据,无证据显示李某起诉时知道该案存在砍头息或还款,对于庭审受害人提交还款证据,经李某劝说,张某生庭后予以认可。
起诉意见书第十一起戚某明起诉李某6、王某杰、李某周一案,借款时间为2018.7.9,借款金额为10万元。李某周、李某6未答辩。2018年12月3日王某杰答辩:我不是不还钱,一直在想法还钱,找人贷款一直在凑钱,截止现在,已经半个月了。7月9号,我借钱的时候只给我了7万,有3万扣利息了。到8月9号又到还利息的时候,我把猪卖了30个,卖了3万多,因为超出一天,所以我付了31000元的利息,到9月9号付利息的时候,有开车的骑摩托的来问我要利息,我又卖了猪,因为超了两天我付了32000元,再后来,我实在是没有钱了,我支付了半个月的15000元利息。现在我实在是没有钱了,但是我从来没有想过不还,一直在凑钱还。2018年12月17日戚某明询问笔录:借钱当天交给王某杰10万元,月息2分。王某杰一分钱没有还。王某杰所谓的还利息不属实,因为我自始至终没有收到她一分钱,我给王某杰的是10万,询问笔录叫“远的,手机号183XXXXX578”我也不认识,不知道。借款10万元是直接交付给王某杰的。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法院认为王某杰辩称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了30000元,实际收到借款70000元,并辩称已经偿还了78000元的利息,因仅有自己的单方陈述,并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印证,且原告对此不认可,故本院对王某杰该辩称意见无法采信。判决被告归还10万元及利息。被告未上诉。
卷宗材料证实:李某在起诉前至庭审结束前,不知道借款的真实情况,涉案人员也没有告知过李某。该案2018年12月3日开庭,庭后第二天即2018年12月4日李某给张某生发送“告不赢的套路贷……”链接,2018年12月11日李某给张某生发送“怎么认定职业放贷人,标准在此”“最高院、公安部、银保监会等相继发文: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2018)”链接,结合李某笔录及发送链接一事,足以证明李某对张某生是否系职业放贷人已产生怀疑,也应该可以判别其系职业放贷,但李某仍未辞去代理,使该起案件进入了诉讼程序,听任法院作出判决,李某的行为妨碍了司法诉讼秩序。该起应认定李某涉嫌虚假诉讼。
起诉意见书第十二起万某阁起诉苏某良一案,2018.6.17借款6万元,约定2018.7.17归还;2018.8.2借款3万元,约定2018.9.2归还;2018.8.6借款2万元,约定2018.8.13归还,开庭被告未到庭答辩,法院缺席判决苏某良归还借款11万元。苏某良收到判决未上诉。
李某供述万某阁起诉苏某良一案,虽然委托时间早于李某产生怀疑之前,但李某仍未辞去代理,在明知万某阁系职业放贷,债权违法不应当支持的情况下,仍代理万某阁提起诉讼,使该起案件进入了诉讼程序,妨碍了司法秩序。该起应认定李某涉嫌虚假诉讼。
三、综合分析意见
李某所代理的多起案件,大多案件,债权债务发生在张某生和李某认识之前,借款时间早于张某生、李某认识的时间,应予以排除有事前通谋行为;李某发送借款模板,应属律师法律咨询范畴,从全部涉案借条看,早期借条和李某发送借条模板后的借条一致,该模板未被使用,应该排除李某参与当事人后期借款行为;无证据证实涉案人员包括受害人证明李某借款时和诉讼中明知,张某生等人未提及告诉过李某事实真相;无证据证实李某收取额外费用,所以对第一起至第十起案件应当排除李某涉嫌虚假诉讼。结合现有证据,从起诉意见书第十一起开庭后,按照李某的认知能力应该能够推断出张某生等人系职业放贷人,应当明知其债权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仍然代理,该两起案件应当认定李某涉嫌虚假诉讼。李某明知委托人行为违法,仍为其代理,且多次接受当事人的吃请,使案件进入了司法诉讼程序,导致了法院进行判决,直至进入了执行程序,干扰了正常司法活动,妨害了司法秩序。
四、本院检察委员会意见:
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主观恶意不明显,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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