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疏附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曾用名李**,男,*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19**********,大专文化程度,疏附县**乡**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省****州**县,住疏附县**乡**小学干部周转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疏附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2日被疏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疏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在**乡16村1组跟个朋友饮酒后,驾驶新*****小型普通客车沿**乡**村*组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为87.6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不起诉人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mg/100mL”。已达到法定醉酒标准。被不起诉人李**到案后配合侦查机关侦查取证、坦白罪行,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不起诉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李**的血液酒精含量不高,且当场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在驾驶过程中未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没有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系初次犯罪,恶习不深,易于改造,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坦白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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