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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61990********,汉族,中专文化,非党员,无前科劣迹,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在长春市绿园区**16栋楼下,被不起诉人李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厮打,李某用拳头将李某某鼻子打伤。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失,与被害人和解,得到被害人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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