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旬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6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住旬邑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旬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6日22时00分许,李某某醉酒驾驶陕K****0小型普通客车从旬邑县太村镇新区饭店出发,前往住处,当行驶至旬邑县**镇**路**村交警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三次结果分别为83.1mg/100ml,83.2mg/100ml,92.1mg/100ml。李某某涉嫌醉驾驾驶,民警随即将其带往旬邑县太村镇中医医院急诊科抽血,后带回大队调查,李某某对饮酒事实供认不讳。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血样进行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87mg/100ml。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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