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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桂东)(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211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证据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辽A****8号小型机动车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长白中路附近,被在此检查的交警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桂东,男,1992年7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21132419920719421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尤杖子乡尤杖子村九组007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桂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证据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桂东驾驶辽A98YA8号小型机动车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长白中路附近,被在此检查的交警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桂东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mg/100ml。

本院认为,李桂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桂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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